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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6-2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来信或来电,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对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需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除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外,尚需提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疗意见,报学校审批,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收到审批通知之日起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在同专业一年级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期满前再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因素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不合格的学生应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日期按时报到,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缓缴费用、申请相关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过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2周按退学处理。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不能使用学校资源,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第七条 学生在校(籍)学习的年限,可以在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2年,超过者不予注册。凡休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申请复学未获批准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用适当形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以学生在其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二条 在一学期中,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卷面成绩连同修课时的平时成绩一起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标注“补考”、记入成绩单。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提前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报课程主管部门教学秘书备案后可以缓考。获准缓考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时参加学校组织的缓考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也由修课时的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标注“缓考”、记入成绩单。

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 理论课程期末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考试课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如平时实验、作业、测验等)共同组成,具体比例根据各课程标准确定。课程设计(含大作业)、毕业设计等可以答辩评阅的成绩视同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则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若比例有较大变动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实施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后10日内,成绩由任课教师(或集体)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录入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不得更改。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一份交教学秘书存档,一份任课教师保存备查。

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院(部)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院(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签字同意后转课程所属院(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劳动教育课成绩依考勤、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完成工作质量及劳动小结等综合评定。劳动教育课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暑假进行。军训、社会实践的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公共课部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实施办法见学校学生诚信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作如下处理:

(一)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二)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或重修,补考成绩及格后,成绩如实记载,并标注“补考”,但不记学分绩点;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三)毕业学期的岗位实习,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三章 免修、重修

第二十五条 免修

(一)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读且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与现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规定的学分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生所在专业的专业负责人认定、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准予学分互认和转换而免修该课程,其他已修课程的学分可按规定办理后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二)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三)学生在校(籍)期间可以用取得的各类学习成果申请学分互认和转换。具体转换实施见《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和学分互认与转换细则有关规定等。

(四)因体弱、患慢性病及其它身体方面的原因不宜参加军事训练的学生,按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参军退伍复(入)学学生,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办理相关课程学分认和转换。

第二十六条 重修

(一)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旷考者,该课程必须重修。凡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并按学分数缴纳重修费。

(二)重修人数符合开班规定的,由学校组织单独的重修课程班;无法开班的,可随下次正常开课跟班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课程综合成绩评定办法评定和记载,并标注“重修”。

第四章 留级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留级

每学期对学生所获学分进行一次统计,凡任一学期所获得学分未超过该学期应获总学分的1/2的,应予以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应由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

凡任一学年所获得学分未超过该学年应获总学分的1/2的,应予以留级。留级的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并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没有修完所注册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学分)、或没有获取规定的必备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需要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留级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需按规定注册、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学生申请转专业只能在进校后第1学期末或第3学期末进行。第3学期末转专业的,应转入新专业的一年级。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一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本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者;

(九)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同一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时仍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

第三十九条 因转专业、转学而编入同一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或6周)以上者;

(二)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休学期间学生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但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承担。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次。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6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四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四)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七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本人自愿退学的,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按程序报批;作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它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五)退学的学生所涉教育教学及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业期满,德、智、体、美、劳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注册专业规定的学分、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所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所毕业专业入学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五十二条 结业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部分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总学分,且学生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已达最长学习年限无法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结业换毕业

学生结业后1年内可以通过重修继续完成学业。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方可申请结业换毕业。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肄业

学生在校期间因成绩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但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1/3以上者,作肄业处理;低于1/3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的同时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确属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工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