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企业实践管理,提升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根据《职业教育法》《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企业实践,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实践动手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建设一支适应学校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统筹管理,有序推进
统筹考虑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实事求是制定企业实践计划,健全标准体系,坚持高质量发展,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实现双师素质提升。
(二)需求导向,发挥专长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紧密对接湖北“51020”现代产业集群和孝感主导产业等,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鼓励教师就近到头部企业、深度合作企业等专长对口的优质企业进行实岗锻炼。
(三)从严管理,讲求实效
规范组织实施,优化机制保障,优质服务与严格管理并重,聚焦方案制定、过程管理、考核运用等关键环节,突出重点,提高教师企业实践成效。
第四条总体目标
实施企业实践全流程管理,有计划选派教师到企业实岗锻炼,参与企业生产运营和技术创新,逐步实现全部专业课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通过企业实践,切实促进教师将企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引入专业教学,加快教师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更新,提升应用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进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含思政课)教师可采取实践基地研修或社会实践等形式,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六条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七条教师企业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假期企业实践。教师利用寒暑假到相关企业进行企业调研、实岗锻炼,参与企业生产运营和技术创新等。
(二)脱产企业实践。教师在非寒暑假期间以脱产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学校每年按3%左右比例安排专业课教师脱产企业实践,原则上一位教师五年内只安排一次脱产企业实践,每次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兼职企业实践。教师在非寒暑假期间以不脱产形式到企业实际参与生产运营,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横向项目(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受学校委派到企业兼职从事“湖北省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等与专业有关的工作。
(四)驻企业指导学生实习。专业课教师由学校统一安排,进驻企业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本人在企业进行实践学习并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岗位实习。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企业实践活动。如教师参加“湖北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培省培项目)”、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相关培训项目、公共基础课(含思政课)教师进行的社会调查和基地研修等,纳入企业实践管理。
除以上形式外,教师因工作需要参加的学术会议、学术性进修培训等,均不纳入教师企业实践范围。
第八条教师企业实践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教学单位应会同企业制定企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等需要,确定教师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
教学单位可将组织教师企业实践与指导学生岗位实习统筹考虑、有效对接,安排教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实践,同时协助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学生岗位实习。
企业实践结束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目标,教师发展中心制定年度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教学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本年度教师企业实践具体方案,组织教师申报,拟定企业实践教师和实践形式,报教师发展中心初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各教学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制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遴选条件,在校企共建产教融合企业、深度合作企业、产业学院、企业学院等范围内,遴选确定企业实践基地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企业实践基地信息库,加强企业实践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教学单位应为教师企业实践积极联系拓展头部企业、深度合作企业等专业对口的优质企业基地,在对外合作交流处指导下,积极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应在专业对口的企业实践基地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进行。
第十二条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
1.制定实践方案。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在与企业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方案。
2.制定实践标准。结合学校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双师型”教师标准,制定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标准,包括企业实践具体岗位、实践内容、实践要求、考核方式等。
3.实践过程管理。教学单位应履行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管理责任。企业实践前,组织教师谈心谈话,要求教师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实践任务和要求,认真学习先进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经验等。企业实践中,加强与企业联系,及时掌握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情况;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联系企业实践教师,关心教师学习、工作和生活,解决实际困难,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任务;对于存在不规范行为的,责令整改。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为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考核实践成效。按照企业实践考核要求,对照教师企业实
践目标与任务,落实企业实践考核,检验教师企业实践效果,建立完善教师企业实践档案。
5.建设实践基地。根据学校对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要求,结合专业建设特点和任务,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落实好教师在企业的实践任务。
第十三条教师应积极履行企业实践义务,每月向所在教学单位汇报进展情况。参加企业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
第十四条教学单位教师企业实践情况及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与应用
第十五条 教师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后,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企业实践考核,并通过汇报会等形式交流分享实践经验和成果。
第十六条教师应提供以下企业实践考核材料:
(一)企业实践报告。公共基础课(含思政课)教师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研修(或调研)报告。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岗位分为技术岗、管理岗或服务岗,至少提供下列材料中的2项。
1.企业技术发展(或制度)分析报告。技术岗实践教师提供企业技术发展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聚焦企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一般不少于2000字。管理岗和服务岗实践教师提供企业制度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聚焦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用人标准等,一般不少于2000字。
2.企业岗位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标准修订建议及教育教学改进建议等,一般不少于2000字。
3.学生就业岗位需求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就业去向统计分析、求职行为和偏好、企业用人要求、学校在就业指导和服务方面的改进建议等,一般不少于2000字。
4.企业培训或技术服务需求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培训项目或技术服务项目需求、做好企业培训或技术服务的对策和建议等,一般不少于1000字。
5.产教融合需求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产教融合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对策与建议等,一般不少于1000字。
(二)实践记录。反映企业实践日常工作状态的材料,如工作日志、工作照片、图片、音视频等。
(三)企业评价表(含工作纪律、实践表现、评价结果等内容)。
(四)企业实践有关成果材料。如:教师与企业联合申报横向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主持或参与企业生产设备维修、扩(改)建等技术指导工作,承担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产品(工艺)技术分析工作,可提供正式合同或在企业完成项目、工作的相关过程、成果材料和到账经费证明作为实践考核材料。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企业实践成果。
第(一)(二)(三)项考核材料,为必备提供材料。第(四)和(五)项考核材料,为选择性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教学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组织企业实践考核:
(一)材料审核。教学单位审核教师提供的企业实践考核材料,重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二)征求意见。教学单位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收集企业意见,深入掌握教师企业实践期间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汇报答辩。教学单位成立由本单位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和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校外专家等组成的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召开企业实践汇报会。
(四)拟定结果。教学单位综合教师实践表现、提交材料和汇报情况等拟定教师企业实践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五)经验推广。教学单位推荐考核优秀教师在全校范围内分享企业实践经验、成果和心得体会。
第十八条 教师发展中心复核教学单位报送的教师企业实践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经复核无疑议的,教师发展中心对教学单位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教师兼职企业实践时长认定以计时为主、计量为辅。计时法,即考虑在企业实践的出勤时间,每日至少出勤一次。计量法,即考虑企业实践产出成果(如横向课题、技术研发、专利转化等)在正常情况下完成所需的同行业平均工作量时间,具体时长由教学单位与企业共同合理约定;该工作量约定需在企业实践计划中个人事先申报、学校教学单位初审且通过企业实践考核及成果认定的再审核。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践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教师企业实践未列入学校企业实践计划或教师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报备手续自行更改实践计划;
(二)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不遵守学校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三)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消极怠工、敷衍应付等,企业评价不合格;
(四)教师无故未参加学校组织的企业实践考核;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合格的,执行以下规定:
(一)教师脱产企业实践和驻企业指导学生实习期间,按比例核减教学最低工作量,科研和社会服务最低工作量不减免。
(二)教师兼职企业实践期间,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最低工作量不减免。
(三)教师假期企业实践不折算教学工作量。
(四)教师企业实践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等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教师企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企业实践。
第二十三条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教学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取消“双师型”教师认定、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教学单位怠于履行企业实践管理责任或管理不规范的,学校提醒其整改,对于整改仍不能到位的,减少其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名额或停止其执行企业实践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企业实践贯穿教师全生命周期发展各阶段,是教师全生命周期培养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企业实践情况和考核结果是职称评审、“双师型”教师认定、聘期考核、岗位晋级、人才工程评选等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教师到机关、医院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