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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10    作者:     来源:     点击:

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一、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行为守则

二、财经与旅游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修改)

三、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改)

四、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五、财经与旅游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

六、财经与旅游学院新生军训制度

七、财经与旅游学院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改)

八、财经与旅游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九、财经与旅游学院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办法

十、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改)

十一、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卫生管理制度(修改)

十二、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证、校徽、胸卡管理规定

十三、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改)

十四、财经与旅游学院毕业生离校规定(修改)

十五、财经与旅游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实施办法

新建学生管理制度

十六、财经与旅游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新建立)

十七、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评办法(新建立)

十八、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评先选优办法(新建立)

十九、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新建立)

 

附录: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

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

 

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行为守则

 

一、热爱祖国,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二、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和学院的稳定。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服从课堂管理。

四、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为人诚实,做事诚信;自觉遵守学院考试纪律,不作弊。

五、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明礼修身,团结友爱。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注重品德修养;不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起哄;不参与赌博,不酗酒,不吸毒贩毒,不打架斗殴。

六、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关爱自然,热心公益。维护校园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不乱涂乱画,不践踏草坪、墙壁。树立环保意识,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不乱贴乱摘。

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不以任何形式嘲讽、诽谤、侮辱、攻击学院或教职员工。同学之间互相关心、团结友爱、平等互助,和谐相处。

八、仪态整洁,举止文明。讲究文明仪表,服饰得体不怪异,提倡朴素、整洁、大方,与学生身份相适宜,不留怪异发型。

九、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排队文明就餐,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十、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受到意外侵害;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 依据教育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 , 从严管理 ,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 规范管理行为 ; 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人才即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实践“立德、立新、乐学、乐业”的校训,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 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诚实守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学院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者,不受时限,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提交申请,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内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及课程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发展,让学生根据自身条件、能力和兴趣,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学习进度和知识结构。

第十二条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的学生每学期多修1--2门课程,周学时不超过30。

第十三条  学习分数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学习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的依据。具体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程

(二)专题实验、各种实习、毕业设计、军训

(三)体育课、专训课、上机操作等课程

(四)分散(未按周)安排的生产实习、专题实验等折合成周数计算;

(五)社会调查(实践)及劳动实习。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文化基础、专业基础、基本技能和专业的核心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环节,包括公共文化(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实践性教育环节【包括军训、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社会调查(实践)、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专业限制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

(四)专业限选课是根据专业方向要求设置的,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知识技能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不同侧重,(五)任选课是根据学生兴趣、个性发展和实际需要,扩大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素质的的课程。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应按其内在联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任选课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中总分包含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必须修满各类课程。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包括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验专用周、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选修实践性环节等;操行方面包括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和行为习惯等。

第十八条  除免修免考课程外,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验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军训、公益劳动、选修实践性环节和毕业综合训练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进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课堂测验、半期考试、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占总成绩的30%至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至70%。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考试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为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闭卷或开卷考试;考查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既可从试题库抽取试题进行考试,也可以分阶段进行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换算标准见附表一

附件一:成绩的等级与对应绩点表

成绩分数

等级

90~100

优秀

80~89

良好

70~79

中等

60~69

及格

60以下

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按教学办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无故缺课课时一学期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以及未完成该课程实验或未交齐作业的,经任课教师核定,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核,须重修后方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分为组班重修、插班重修、自学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情况和学院教学实际选择其中之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课程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事先向本系(部)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工办同意,教学办批准,允许学生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须书面向教学办申请,参加由教学办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凡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缓考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重修课程手续。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皆以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补考后成绩合格的学生,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学生,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在规定的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若对考试成绩不满意,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并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其成绩可按高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凡自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或教参书等进入考场(带入考场后,必须放置讲台),在考试开始进行时仍放置课桌内或课桌上,作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考试时有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理。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必须持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并遵守《财经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第二十九条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成绩优秀(以前各学期平均分数90分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办批准,可免听1-2门课程的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期中和期末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所选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考试通过前,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在同层次教育机构已学完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免修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办同意,审核认可后在学生学籍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其课程绩点按实际的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三十一条  政治理论、计算机、健康与教育等课程及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相关部门研究同意,教学办批准,可调整该生身体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及格可获认可。

第三十二条  对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教学办同意,允许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具体见《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四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诚实守信,严于律己,自强不息,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具体见《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详见《学生考勤办法》),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属于考勤范围。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办理有关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按教务处正式下达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方式(包括提问、小测验、抽查、点名等)。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以旷课一次计。

 

第五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本人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须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材料)、经所在学工办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伍后复员的学生原则上跟所在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学院将保留学生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书的复印件备案。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持学院休学通知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仅承担保留学籍的义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镇(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到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书面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津,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的学生,经学校证实或复学时审查确认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半数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达到毕业要求不在此列);

(三)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并报学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分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应当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至少修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业的特长和兴趣,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后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市场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的程序:转专业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工办、教学办同意后将申请书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拟转入考察同意后方可转专业,办理正式转专业手续的时间为开学前学生报到期间。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从招生档次低的专业转入招生档次高的专业的;

(五)从普通专业转入有特殊要求专业(如艺术类专业等)的;

(六)学制不相同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条  转专业的学费规定和成绩处理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也可转学: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不宜在原学校学习,但可以在其它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没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由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办学类型转入普通高等教育;

(四)招生时确定为共建专业的;

(五)应作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三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应向学院提交转学申请(由教务处代收后转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分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由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

(二)转出学院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方公安部门。

第五十四条  转学学生的学费规定和成绩处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转专业、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须遵守各项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并达到教学计划的全部规定以上,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提前毕业或滞后毕业。允许延长两年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的成绩在总成绩的95%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3年内回学院参加重考,完全达到毕业规定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分达到毕业规定,但在毕业前受留校察看且未解除处分的,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工作表现达到合格的,解除处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学院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的成绩低于教学计划规定总成绩的95%,应申请延长学制,否则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和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经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代表座谈会以及对学生的问卷调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贩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应当按《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参加体育运动和各种竞技比赛学院告之有风险(场地等符合相关规范的),发生事意外伤害责任自负;在课余和休息时间自愿参加各种体育运动等发生的意外伤害责任自负;学院不准学生外出春游、游泳等,若擅自外出参与的,造成的一切伤害、损失责任自负。

第七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院执行《财经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第二次补考。

第七十七条  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参照《财经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能力素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根据学院有关奖励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学习技能单项奖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推荐给省、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十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对其错误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依照《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有关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同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工办、教学办按职责划分进行解释。

 

 

 

 

财经与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种类从轻至重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使用一次。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分别处理,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处分时该生已经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的,留校察看期限至当年学生毕业离校之日。

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改进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被处分三个月后,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被处分六个月后,表现良好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在原来处分的档次之上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坏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有关费用;违纪所得财物应退还原主或者上交学院。

第十三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赔偿损失、赔付医疗费等,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四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给予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九)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共同违法违纪的;

(十)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或起主要作用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有犯罪行为,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违反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等方法,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价值为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价值达到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价值达到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多次作案的,按其累计价值处理;结伙作案的,均以所涉案件总价值处理,为首的从重处分。

窝藏赃物、销赃的,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它破坏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体育、教学、生活、园艺、科研等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对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情节恶劣或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三款给予处分。

(六)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对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制止或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的,对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制止或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擅自换房、私自占房和私自搬动,调换宿舍内床铺以及公用设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吸烟、使用蜡烛、炊具等引起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男女生互串寝室,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无故夜不归宿,一学期累计达4—6次给予警告处分;7—9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11次给予记过处分;12---14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或制造混乱,尚未造成后果的,对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或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课堂上打闹扰乱课堂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与老师顶撞,甚至与老师或管理人员动手的,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违纪人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中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闹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初犯但属于为首的,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或索要赌债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或伤害他人名誉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淫秽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一)阅读、观看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出租或出售淫秽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条所指的淫秽物品是指露骨的宣扬描写性的书刊、文字、图片、录象、磁带、光盘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 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酗酒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再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等活动,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有本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视其被处罚的结果,另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分:

(一)组织、邀约他人打架斗殴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他方式挑衅他人,造成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打架斗殴中,有伤害他人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过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而又犯此款的从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九)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道德败坏,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处分:

(一)发生婚外性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考勤制度行为的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15学时至2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26学时至3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6学时至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46学时至5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6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军训、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两操旷课一次按0.5学时计,晚自习旷课一次按2学时计,夜不归寝一次按4学时计。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制度行为的按《财经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漫骂、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打电话、发短信骚扰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社会、学院管理行为的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 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携带或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翻跃学院围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伪造、涂改证件、学习成绩或重要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伪造票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生证件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冒充本院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其他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财经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该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一)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未解除处分期间,取消其本学年度内的评优、享受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获得荣誉称号三个月内发生违纪行为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同时取消在校期间评定奖学金的资格。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复学,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系、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报学生处复核;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后,签发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呈报院长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专题会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期期末学生集中考试期间发生的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根据考场上收集的违纪证据、监考教师证明、监考巡视员签字的有关材料,拟定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送学生处签发处分决定。

非期末集中考试期间发生的考试违纪行为,由学院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将处分材料报教务处复核,由教务处送学生处签发处分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之间发生违纪行为,相关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调查处理;跨学院学生之间发生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工作处主持共同调查处理;涉及学生与教工或其他人员之间发生违纪行为、跨学院的打架、偷窃等恶性治安事件,由保卫处主持,学生处与学院配合共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职能部门发现学生违反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时,有权在递交学生违纪违规材料的同时,建议学院对违纪学生予以处分。学院对上述部门的建议,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和答复。学院与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学生处裁定。学院及职能部门对学生工作处的裁定有异议时,报主管校领导或按程序报校长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被处分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学生处分处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

被处分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因故不能在处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可由经办老师和一名该生所在班级的班干部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不影响该处分生效。

第四十七条 处分学生的材料,学生处复核后留存处理意见,材料返还案件调查部门,调查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有关材料和证据应保留5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直接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事项按《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后出具解除处分通知。未出具通知或其他处理意见的,视为同意解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以学院学工办、学校学工处组织为主,以其他部门为辅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工办、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涉及考试违纪部分由学院教学办、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经与旅游学院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违纪处分或处理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所受理的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将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

(四)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

第四条  申诉人只能是学院在读的学生本人。

第五条 被处分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范围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驳回或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八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九条 申诉时效为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受处分(处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方式。申诉委员会将学生申诉材料进行调查处理,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合议表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方可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处理)单位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

第十二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对该案应申请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是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贵州省教育厅另行提请行政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贵州省教育厅或司法机关提起申诉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经学院新生军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新生的军事训练工作,更好地完成军事训练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上级部门关于学生军训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为学生的必修课,未取得学分的,不准毕业。

第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一般安排在一年级新生入学时进行,训练时间为14至21天。军事技能训练的科目一般包括队列、内务、军事知识、实弹射击等。

第四条  军事技能训练列入学院的教学计划。军事技能训练课教学结束,学生个人作出书面小结,经考核合格,评定成绩,送学工办及教学办登记,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军训考勤

第五条  学生要根据军训教学安排,按时参加军事科目的训练,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以旷课论处(每天计8节课),给予纪律处分或转入下一年度补训。

第六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当年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须在开训前持医院的证明,申请缓训。缓训申请经院领导批准,报学工处同意后方能缓训。

第七条  因身体残疾或特异体质不能参加军训的应由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院领导同意,报学工处批准,可以免训部分项目,但须列席旁观训练。

第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完成训练科目的学生,经批准后,可转入下一年度补训。

第九条  军训期间学生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参训和到课者,均须事先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病假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生的建议休假条;请事假须有充分理由。

(二)请病必须按审批权限请假,按时归队销假。请假一日以内,且不出校门的,由军训连指导员批准并通知队长;请假一日以上,或离开学院时,必须由教导员批准;离校三天以上的,由教导员提出意见,并报军训团领导批准。

第十条  考勤实施由任课教员,指导员负责落实,并在本课程或军训结束后,将军事课考勤情况上报。

第十一条  因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训的,由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送学工处备案,方可免训。

第三章  军训安全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是学生军训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对完成军训教学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体参训教官、师生必须学习和宣传军训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在进行射击训练时应当遵守:

严格执行验枪制度,不准把枪口对人,不准在交通要道, 不准在同一场地内交错重叠进行射击预习。

第十四条  在进行实弹射击时应当遵守:

实弹射击必须有领导在场,并逐项检查安全设施及准备情况

第十五条  严禁违章操作和蛮干,严禁私自爬山和游泳,课余时间有组织进行上述活动的,要有专人负责,并讲明安全事项。

第十六条  正确处理师生关系,教官与参训学生的关系,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

第十七条  乘汽车时,不准打闹、开玩笑,严禁将头、手、脚伸出车厢外。

第十八条  爱护武器、训练器材、电教设备,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