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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6-2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规范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课原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16学时计1学分,一般不超过32学时,开课后应上满课时。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为30人,部分需限制上课人数的特殊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条 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列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每学期上课8至16周。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上课。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五条 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第七条 应系统地上过1门或1门以上课程并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

第三章 教师开课申请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应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考虑学生需求。每学期末教务处发出组织申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通知后,教师向课程所属院(部)提出开课申请,由院(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选修课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

第九条 在线开放课程可纳入公共选修课范围。

第十条 开课申请应包括教师个人简介、课程简介、开课对象、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材料。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请1门公共选修课,各开课班级数须经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原则,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公布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第四章 学生选课原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在第1-5学期参加选课,每学期限选2门课。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多次选修同1门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认定。

第五章 授课管理

第十 课程所属院(部)负责对本院(部)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质量进行管理,通过督导、听课、日常教学检查及听取学生反馈等各种形式,严把教学质量关。

第十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通知选修学生。

第十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认真进行考勤,维护课堂秩序。

十九 公共选修课教材由各任课教师推荐,学生自愿购买,禁止任课教师直接向学生销售教材。

第六章 课程考核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并且扣除选修课学分:

(一)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四分之一;

(二)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

(三)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训)达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而自行旁听者,不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形式及档案管理与必修课相同。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及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送至相关院(部)。

第二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应重新选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4学分,否则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获得技能大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可视为选修项目,并获相应学分。其中,校级技能大赛获奖为2学分,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奖为4学分;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获取为2-4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