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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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普通专升本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0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9年我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工作,选拔部分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以下简称普通专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加快推进省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实现普通专升本从“学历提升”向“职业发展”转变,搭建应用型人才成长“立交桥”,培养一大批实践能力较强、有一定理论知识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二、普通专升本选拔对象及条件

1.高职专科学生选拔对象为:2019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举办的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

高职专科学生报名条件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修完普通高职高专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良好,能如期毕业;身体健康。在此基础上,举办高校可根据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报考条件和标准。

2.退役大学生士兵。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精神,退役士兵选拔对象为: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高专学业后可自愿报考。

退役士兵考生报名条件为:本省具有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在服役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且自愿报名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的退役士兵。

三、普通专升本举办院校、招生专业计划及形式

2019年普通专升本举办高校及其招生专业、计划见附件1。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计入举办高校办学规模。普通专升本招生专业保持学科门类、种类和分布总体稳定,继续扩大应用型专业招生规模。报考普通专升本医学类专业的考生,其专科阶段所学专业须与报考本科医学类专业保持相同。报考的本科专业可参加医疗卫生、法律、教育等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举办高校应审核考生专科阶段所学专业等条件是否符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通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为方便退役士兵考生集中参考,我厅指定相关高校接收退役士兵考生报考。2019年承担退役士兵考生普通专升本的举办高校为长江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师范大学、湖北医药学院、湖北科技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湖北理工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东湖学院、武汉工商学院等11所院校。报考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参加以上指定高校与其专科相同或相近招生专业的普通专升本选拔考试,考试科目由学校确定,单独划线录取。同时,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省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退役士兵报考资格且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可申请免试就读以上接收退役士兵普通专升本的高校,申请免试就读的专业应为与其专科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所高校,录取手续由拟接收高校负责办理,办理时间与普通专升本录取工作同步进行。

四、普通专升本考试

普通专升本考试由举办高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自主选拔,自主确定考试科目和录取分数线。普通专升本考试科目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举办高校应根据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改革普通专升本考试内容和方法,在现有考试科目和方法的基础上,可采取“文化+技能”等多种方式,增强“专升本”考试招生的针对性、应用性。

招收退役士兵考生的举办高校原则上应对退役士兵考生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参照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复习考试大纲单独组织命题,因实际报考退役士兵人数不足等原因不满足单独开考条件的,可安排退役士兵参加本校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统一考试。

五、工作程序

1.发布招生简章。各举办高校收到本通知后,应根据本文要求及精神制定本校2019年普通专升本工作实施细则及招生简章,认真组织好普通专升本准备工作。招生简章应包含有关工作程序、招生专业计划、报考条件、报名时间及要求、考试办法、考试科目及参考教材或考试大纲、成绩复查和监督、录取原则、录取标准及程序等信息,经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我厅备案,并及时在校园网或工作网站上发布。招生简章应于5月14日前发布。

2.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持申请表(附件2)、本人已修课程成绩单(经本校教务部门盖章确认)和相关证件原件到举办高校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需持申请表(附件3)、本人身份证、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士兵退役证或退役安置证明原件(同时上交复印件一式三份)在11所退役士兵招收高校中选择一所报名。举办高校在报名工作开展期间,应依照规定审核申请人的专科学籍,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每名考生限填报一所举办高校的一个相关专业。报名应于5月29日前完成。

报名结束之后、考试之前,根据报名情况,举办高校可在本校普通专升本总计划数内适当调整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数,并报我厅备案。专业计划增减调整情况由学校负责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最终录取严格按调整后公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3.考试。全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时间为2019年6月22日(确需一天以上考试时间的,则在第二天即6月23日进行),考试地点在各举办高校。

举办高校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有关要求,在考场安装能正常运行的视频全程监控及手机屏蔽电子信号系统,并在考试时段全程开启,考试须全部安排在有视频监控的标准化考场进行;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测和保管考生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坚决禁止考生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场;要在考场显著位置张贴、悬挂警示标语,营造严肃的考风考纪环境,并切实为考生做好服务;要加强有关考试法律法规的考前宣传教育,引导考生诚信考试,对考试中出现违规舞弊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和举办高校有关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我厅将组织巡考员对普通专升本考试进行巡考。

4.录取。普通专升本录取工作由举办高校负责。举办高校按招生简章中事先公布的录取标准、原则和程序及招生专业计划,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在专升本计划内按成绩择优统一录取。拟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名单经学校公示后一律不得变更;录取时除按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规则成绩完全并列的情形外,一律不得超录;报到后一律不得补录。

指定接收退役士兵考生的举办高校对参考的退役士兵按照招生简章中事先公布的录取标准、原则和程序,按照成绩单独划线录取。录取人数按各专业报名人数60%的比例确定。

5.公示。举办高校对拟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考试成绩及排名、录取名单必须在本校工作网站或校园网公示并同时受理异议或申诉,公示时间为7天。不符公示要求的需重新公示,公示期间受理的异议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上报拟录取名单备案。

6.监督。各举办高校要将普通专升本作为特殊类型招生,切实履行好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普通专升本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考试录取有关工作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大政策执行监督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工作检查。我厅将适时对学校普通专升本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7.复核备案。拟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名单应于7月22日前由举办高校集中报我厅复核备案。各举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复核备案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工作报告、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招生简章、分专业录取分数线、录取名册、公示证明等材料的报送工作。各举办高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复核备案工作原则上于8月10日前完成。

8.报到。经举办高校录取和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普通专升本录取考生在举办高校规定的时间内,持举办高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专科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到。报到入学时,举办高校应认真审核其入学资格。专升本学生的档案由原所在学校或单位集中整理后,与举办高校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出和接收手续。

9.注册。举办高校依据教育部学信平台备案的专升本录取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通专升本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六、收费项目

普通专升本报名考试费参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107号)有关标准执行。普通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举办高校2019年同一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一致。举办高校对普通专升本学生除收取报名考试费、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外,不得另立其他收费项目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所在院校不得以普通专升本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七、教学和学籍管理

普通专升本学生编入本科三年级组织教学,原则上应对普通专升本学生单独编班教学,确实无法单独编班的可安排插班教学。各举办高校应紧密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重构普通专升本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普通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后,不得转专业或转学。普通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普通专升本学生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八、就业政策

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就业,按国家有关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执行。

九、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举办高校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组织好普通专升本工作,成立由校(院)长牵头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对普通专升本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举办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周密的普通专升本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工作规范,做到标准明确、条件公开、程序规范、过程明朗、手续完备。对于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工作预案。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要正确宣传普通专升本政策,积极协助举办高校做好学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2.严肃组织考试。考试安全是保障专升本考试选拔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各举办高校是组织考试、维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校考试工作的统筹研究、部署、协调等事宜,要认真组织学习《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完善机制,从严治考。要认真梳理工作流程,细化安全责任,明确岗位职责,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让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掌握政策红线。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考试组织工作方案和考务手册,对命题、组考、阅卷、试卷和工作档案保管、安全保障等考试各环节工作做出严格具体规定,切实做好考试组织及安全保密工作。

3.严明工作纪律。各举办高校要切实承担普通专升本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明确工作纪律,与相关人员签署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凡能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校园网、工作网站或媒体上公开。要坚持标准,严格选拔,严禁超计划或游离于计划外录取。要采取得力措施,杜绝考试和录取中的各种不正之风。举办高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普通专升本工作。

4.严格责任追究。各举办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普通专升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举办高校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普通专升本及涉及的相关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从中谋取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举办高校在普通专升本涉及的相关环节中存在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甚至违规办学行为的,我厅将严肃追责问责。普通专升本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举办高校对在普通专升本工作中出现的投诉、异议等情况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因工作差错或延误处置引发遗留问题或不良后果的,由举办高校承担相应责任。对普通专升本工作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或在工作中引发恶劣后果及严重不稳定因素的举办高校,我厅将予以减招计划直至停止其普通专升本工作等处罚。

各高等学校应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本校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2019年普通专升本工作的政策、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及本文有关附件、表样在省教育厅政务网()公布及下载。各举办高校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吴勃;联系电话:027-87328172。